侨务法律法规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侨办)推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知识宣传专栏,重点普及侨务法律法规政策,营造全社会“知侨法、懂侨法、用侨法、护侨益”的良好氛围。
普法宣传(之一)
关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规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侨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在为申请人因本人需要办理具体事务时进行审核确认。
一、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同上。
普法宣传(之二)
侨务政策问答
侨务身份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有何具体要求?
一、侨务身份的对象和范围
主要是指在我区居住的具有户籍登记的归侨、侨眷及海外华侨、华人的眷属。
(一)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三)外籍华人眷属是指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二、归侨申请办理侨务身份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所持的中国护照和本人国外长期、永久居住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原件(连续5年以上出入境记录);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的证明原件;
(五)本人如出生在国外、提供本人出生证及父母一方为华侨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 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和永久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侨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
三、侨眷申请办理侨务身份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相关亲属为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与华侨、归侨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四)本人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的侨眷身份确认,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盟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侨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
四、外籍华人在我区居住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申请办理侨务身份时,参照侨眷认定。
普法宣传(之三)
侨务政策问答
一、“三侨生”如何定义?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简称“三侨生”。
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归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二、“三侨生”升学加分政策有何规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出具升学证明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归侨学生需提供本人的侨务身份证明;
2.归侨子女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侨务身份证明、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父(母)华侨身份证明或公证、及本人在本市的户籍证明。本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相关材料。
※“三侨生”升学身份证明由各盟市级侨办出具。
三、华侨子女回国在自治区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如何办理?
(一)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在自治区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享受与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
(二)回国就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政策性照顾的借读生,各盟市(旗、县、区)教育部门应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三)申请就读学生到居住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办理就读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就读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有效证明和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2.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3.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一致的房产证明。监护人无房产而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
4.报名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公立医院的体检证明。
5.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以上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自治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侨发〔2009〕11号)。